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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於前學年度曾申請延長病假,銷假後因病再請延長病假,所請事、病假是否計入實際上課期間得扣除寒暑假日數,及延長病假核給期限疑義案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5-06-26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貴校所詢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於前學年度曾申請延長病假,銷假後因病再請延長病假,所請事、病假是否計入實際上課期間得扣除寒暑假日數,及延長病假核給期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0491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其「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一節,係指教師延長病假銷假後於學期間依規定履行教師本職業務,而教師於期間倘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各類給假日數(按:不含延長病假),允得同意列為實際上課期間。

三、復查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規定略以,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是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延長病假核給之計算一節,應視其最近2年(即24個月)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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