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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 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10-02
主旨:函轉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
施行細則(以下簡稱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
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
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
理。
二、本案提敘基準,嗣本府研議後另案公告。如有相關契約進
用年資,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
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有關開立服務證明書格式內容,請依銓敘部擬具格式,以
利該部後續辦理提敘案件審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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