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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校退休人員】已退公教人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之重要事項說明及提醒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06-11
【重要轉知】已退公教人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之重要事項說明及提醒
一、 月退休金差額補發起算日
本次修法將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停留在112年,並以法律公布生效日114年12月28日為重審生效日。因此,經審定月退休金差額如有補發,統一自114年12月28日起算補發。
二、 月退休金補發時間
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通知書審定結果按月發放;
114年12月28日至115年 7月31日應補發之差額,至遲於115年8月1日完成補發。
三、 實際領取月退休金金額計算
重審通知書上顯示的「每月月退休金」數字並非最終實際領取金額。因111年7月及113年1月退休所得調高,必須依【退休生效日】做以下調整:
◎111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表列金額先調高 2%,再調高 4% 計算。
◎111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退休者:表列金額調高 4% 計算。
◎113年1月1日以後退休者:依表列金額,無調整。
四、有關優惠存款
本次重審通知書上所載之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與之前審定金額不同時(107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請見107年退休所得重審通知書;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者,請見退休審定函後附退休所得計算單),請退休人員親自攜帶重審通知書至原辦理優惠存款的臺灣銀行分行辦理簽約,新利息將自簽約後起算。如果本次重審後金額與之前審定金額相同時,仍照原審定金額辦理。
※依據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之說明及備註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10日教人字第115772339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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