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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01-15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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