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6-01-06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為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予以協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 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前點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差額補助按比例增給。
本差額補助委由台灣銀行核發。
為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予以協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 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前點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差額補助按比例增給。
本差額補助委由台灣銀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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