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及函
發佈日期 :
2025-12-17
主旨:檢送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45條第
4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
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
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
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
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
法施行細則第59條明定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所定遺族領有
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圍,並於111年
9月23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
排除適用之規定。
二、茲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
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所定退撫制度之給
付方式屬確定提撥制,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
退撫條例規定辦理一般退休者,其所支領之月退休金,雖
具定期給與之形式,實僅係由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一
次給與總額)分期請領,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支領之月退
休金相同,均非屬前開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暨其施行細則
第59條所定「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亡故退休公務
人員之遺族如係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
例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退撫法施行細
則第59條第2項適用範圍(即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
三、另,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因公命令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
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計給,所領
月退休金具確定給付制之性質,自應屬退撫法第45條第
4項規定所稱「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
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
之遺屬年金(即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適用範
圍)。惟渠等人員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自應
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四、綜上,於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配合修正前,有關適
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人員,得否請
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
遺屬年金一節,請依前開說明及本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
字第11459055071號令規定辦理。
說明: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45條第
4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
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
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
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
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
法施行細則第59條明定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所定遺族領有
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圍,並於111年
9月23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
排除適用之規定。
二、茲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
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所定退撫制度之給
付方式屬確定提撥制,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
退撫條例規定辦理一般退休者,其所支領之月退休金,雖
具定期給與之形式,實僅係由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一
次給與總額)分期請領,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支領之月退
休金相同,均非屬前開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暨其施行細則
第59條所定「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亡故退休公務
人員之遺族如係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
例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退撫法施行細
則第59條第2項適用範圍(即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
三、另,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因公命令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
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計給,所領
月退休金具確定給付制之性質,自應屬退撫法第45條第
4項規定所稱「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
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
之遺屬年金(即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適用範
圍)。惟渠等人員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自應
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四、綜上,於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配合修正前,有關適
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人員,得否請
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
遺屬年金一節,請依前開說明及本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
字第11459055071號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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